结婚登记
执行单位:民事登记局[CRC]
地址 :
澳门水坑尾街 162号公共行政大楼 2楼
电话 :2855 0110
图文传真:2837 3097
电邮 :crc@dsaj.gov.mo
网址 :http://www.dsaj.gov.mo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时至下午 6时
〔 结婚登记的申请 | 对未成年人结婚及订立婚姻协定许可的取代程序 | 婚姻登记的转录 〕
结婚登记的申请
申请资格
结婚人其中一方必须以澳门为常居地。
附注:
-澳门居民年满 16岁以上但未满 18岁的未成年人须经父母双方或监护人的同意,又或经法院的许可方可结婚。
申请手续及所需文件
须由结婚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与另一方的受权人亲临民事登记局,透过声明笔录提出申请,并递交:
1.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及正本(如其中一方为外地人士,须出示可证明其合法进入本澳的文件,如护照正本及其影印本及入境纸);
2.双方的出生证明(若未能出示则必须解释并提供两名证人予以确认有关身份资料):
-澳门出生人士且在民事登记局存有出生登记的,可免除提交有关出生证明;
-中国出生人士须递交中国出生公证书;
-其他人士须递交其出生国家或出生地法律所确认的出生证明;
3.按以下不同情况而需附上相应的文件:
a)非以澳门为常居地的人士,须递交其常居地国家有权限机构签发不超过 6个月的结婚能力证明书或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b)若结婚人在来澳门定居前已达到按其当时常居地国家规定的结婚年龄,则须递交不超过 6个月的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c)若结婚人是鳏夫、寡妇或已离婚,则必须递交有关证明文件,但该事实被登记在登记局者,可免除提交相关证明;
4.若结婚人双方在公证署订立婚前协定,应在缔结婚姻前或当日向登记局递交该协定;或在开展结婚程序时,在登记局作出有关声明。(如结婚人不作婚前协定,法律推定其为取得财产分享制)
附注:
-由於结婚人的情况各有不同,建议结婚人一方带同双方之证件影印本预先前往登记局查询具体需递交的文件。
-如想在司祭面前缔结婚姻,须先向登记局声明及申请,然后登记局会将用作结婚的证明书交给依法认可有权主持婚礼的司祭。发出用作结婚之证明书的手续费为澳门币 100元另加 15元的印花税。
费用
婚姻卷宗手续费 :澳门币 150元,另加印花税(根据卷宗页数而有所不同);
婚姻纪录手续费 :澳门币 150元;
婚姻协定笔录手续费:澳门币 250元(如在登记局作出声明)。
审批所需时间:收到申请并文件齐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服务承诺)
婚礼室
现有以下两个举行婚礼的地点以供选择,分别设在澳门半岛和氹仔离岛,申请人需在民事登记局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预约使用:
1.澳门婚礼室
地址 :公共行政大楼 2楼民事登记局内。
举行婚礼时间:星期一、三、五,上午 11时至 12时 30分。
附注:结婚双方可携带戒指在婚礼室内进行交换,也可邀请亲友莅临观礼及摄影。
2.氹仔婚礼室
地址 :嘉模前地。
举行婚礼时间 :星期二、四,上午 11时至 12时 30分。
对外开放(参观)时间:每日上午 9时至下午 6时。
附注:
-结婚双方可携带戒指在婚礼室内进行交换,也可邀请亲友莅临观礼及摄影。
-每年 1月 1日、5月 1日、10月 1日及农历年初一至年初三休息。
对未成年人结婚及订立婚姻协定许可的取代程序
对象
未成年结婚人须透过民事登记局向法院提出特别许可后方可为之。
申请手续及所需文件
申请人须亲临民事登记局,并递交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费用:免费(不包括法院的程序收费)。
审批所需时间:向民事登记局查询。
婚姻登记的转录
对象
在外地缔结婚姻,而结婚人其中一方出生於澳门,且在民事登记局存有其有效之出生登记以及申请人对转录具有正当利益者,可申请将婚姻转录在民事登记局。
申请手续及所需文件
申请人须亲临民事登记局,并递交:
1.申请人之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及正本;假如申请人不是结婚人,则需递交结婚人之身份证明文件影印本;
2.外地发出的结婚证明文件;
3.结婚人的出生证明。(澳门出生人士且在民事登记局存有出生登记的,可免除提交有关出生证明)
费用
申请手续费 :澳门币 100元;
转录手续费 :澳门币 300元;
婚姻转录卷宗手续费:澳门币 150元另加印花税(根据卷宗页数而有所不同)。
审批所需时间:收到申请并文件齐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服务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