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结婚了,陪嫁和彩礼的问题
提问人:自闭的兔子 发布时间:2019-08-02 07:29:00
浏览次数:659 更新时间:2022-06-17 06:21:28
对于“要结婚了,陪嫁和彩礼的问题”这个问题大家能不能帮忙想想办法,给我个参考意见呗,谢谢大家啦~
陪嫁应该是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夫妻双方婚后没有约定为共同财产,就仍然是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应当为其所有。
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中金钱、实物的给付是否构成彩礼,应当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以及
客观案情进行认定。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者给付的实物价值较高,均可以认定为彩礼。至于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由人民法院结合各地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除了金钱之外,实物也可纳入彩礼的范围。
如果男女双方办理结婚手续后,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应以婚姻当事人为彩礼的返还义务人,不列彩礼的实际收受人为第三人。一方以对方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或者自己不是彩礼的实际收受人或使用人为抗辩,拒不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是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应由实际收受方为当事人。该类诉讼非离婚诉讼,而系普通的返还财产之诉。实际收受人为返还义务人,如女方使用了该财产,可作为共同返还义务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三种情况下应该返还彩礼:
(1)双方没有登记结婚手续的;
(2)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在一起生活的;
(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上述第(2)、(3)两项必须以离婚为条件。
在婚姻法中有退彩礼的规定但是没有专门的程序,需要通过诉讼途径来实现权利。